校长职责
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,必须对学校实行统一领导、全面负责,其具体职责如下:
1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,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决议指示,并根据国家事业计划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,制定学校学期、学年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。依靠党组织,积极提出人才培养的具体目标及改进学校工作的意见和措施。
2、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,把德育放在首位,坚持管理育人,教书育人,服务育人,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,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,按照教育规律和有关规定组织教学,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。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系统,搞好教学常规管理,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积极指导教学改革和教研活动,建立良好的校风校纪,不断提高办学条件,努力提高办学效益。
3、管理学校人事工作。依据《教育法》建立和健全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,做好教职工聘任、考核、奖惩、晋升和培训工作,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文化、业务水平,建立结构合理、合格稳定的教职工队伍。依靠党组织,积极做好教职工的思想工作,关心群众生活,尊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,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权利,在教育教学中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。
4、根据工作需要,提出学校机构设置意见,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,向上级组织部门提名推荐副校长人选,决定中层干部的聘任。建立和理顺指挥系统,主持校长办公会和行政办公会,做好协调工作。
5、管好用好学校经费,做好经费预算,审批学校的财务开支,决定经费的使用。根据市场的发展状况,决定校办产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规模,增强学校的自我发展能力,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生活福利待遇。
6、主持招收新生工作,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计划和本校实际决定学校规模。
7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,向学校党总支和教代会通报情况,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教职员工的监督。
8、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,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,对校长负责。